劳动争议的胜负,八成取决于三件事:一是劳动关系能不能被证明,二是各项金额能不能算准,三是仲裁时效有没有过。实务中大量主张被驳回,不是“没有道理”,而是没有社保记录、银行流水、考勤这类能形成闭环的证据;或者日工资基数、21.75 天月计薪天数、加班三档倍数、2N 赔偿金其中任何一环算错,直接导致金额被核减。
特别要注意程序问题: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也就是劳动仲裁前置。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本专项覆盖劳动关系认定、工资与加班费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除赔偿金,可代理劳动者一方,也可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处理应诉。
工资、加班费、奖金等
年休假工资补偿
未签劳动合同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150%、200%、300% 三档
仲裁前置与一审代理
发生劳动争议的基础是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需要提供基本的劳动关系证明,才可以向仲裁委或者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劳动争议中最常被核减的六项金额,法定标准与计算方法集中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 × 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 - 104天) ÷ 12月 = 21.75天
说明:月计薪天数是指全年365天减去104个双休日,再除以12个月,得出每月平均计薪天数为21.75天。
《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基数一般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年休假天数按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确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注意: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一般仲裁机构或法院只支持自仲裁前一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重要提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签定劳动合同,转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再主张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怎么维权,答案是及时主张并保留用工证据;超过一年未签的,应当转而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计算标准:经济补偿 = N × 月平均工资
赔偿金主要针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违法解除可以分为两类:解除理由违法和解除程序违法。
计算标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赔偿金额为 2N × 月平均工资,N为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42条 · 不得解除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每个阶段均有明确产出,所处进度、风险变化与待办事项均以书面方式同步
先看还能不能主张、主张多少
按证明对象组织证据
仲裁前置,先把请求写清楚
裁决生效只是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