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 年8 月,万某在广州天河区全款买了一套50 平方米的二手房。2013 年2月,万某和段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孩子长大后,由于房屋太小不够住,于是段某提议将现在的住房卖掉,在郊区买一套大房子。万某同意妻子的建议,于是以150万元的价格将现住房屋出售,然后用所得购房款购买了同等价格的一套120 平方米的房屋,新房的产权登记在万某名下。2022 年1 月,段某出轨被万某发现,夫妻感情因此破裂。2022 年3 月,万某向段某提出离婚。段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平均分割婚后所买房屋财产。该房屋财产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一方将出售婚前房屋所得款项,用于在婚后购买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新房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本案中,万某在婚后出售婚前购买的房屋,用该款项购买新房,应当属于婚前财产的形式转化,仍属于万某的个人财产,段某不能分得该房屋的份额。需要注意的是,新房如果登记在段某或双方名下,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段某可以分割该房屋。由本案可知,对于拥有婚前房屋产权的一方而言,为避免婚前房屋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婚后置换婚前房屋时,务必要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