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郑某和谢某于2010 年登记结婚。2018 年1 月,夫妻两人购买了一套房屋。2021年3 月1 日,因感情不和,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谢某所有,但离婚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仍登记在双方名下。2021 年12 月,双方复婚。2022 年5 月,两人又打算离婚,但对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谢某认为,房屋应当按原离婚协议的约定归她一人所有。郑某认为,原离婚协议在复婚后已失效,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按共有财产分割。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当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复婚相当于新的一次婚姻,与一般结婚并没有实质区别,其效力是从复婚之日起算的,不是从上一次离婚之日接续。司法实践中,复婚行为对离婚协议中财产方面和人身方面的内容影响不同。对于财产方面的内容,离婚协议生效后,复婚后仍然有效,原约定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如房产、汽车,不会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子女抚养等人身方面的内容,双方的复婚行为使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支付多少、探望权如何行使等问题已变得毫无意义,原离婚协议的目的不存在,所以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
本案中,郑某和谢某虽然在离婚后没有去变更房屋产权登记,但根据原离婚协议,在复婚后的第二次婚姻里,该房屋的性质是谢某的个人婚前财产,若双方复婚后再次离婚,那么该房屋应归谢某所有。
由本案可知,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已经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之间另行达成协议,否则复婚后依然为个人婚前财产;复婚后再离婚时,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