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迟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

郭某到某公司应聘,觉得合同的待遇情况很不错,便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久,郭某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理由是其已经上班迟到了两次,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原来,公司在规章中约定了“凡迟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就自动解除合同”的条款。那么,迟到两次是否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未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问题作出专门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如何认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此,为用人单位滥用“违反规章制度”解除权提供了空间,同时给劳动争议的仲裁及审判工作造成了困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0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对于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

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这是认定违反规章制度的前提之一,没有规章制度就不存在违反的问题,规章制度违法就丧失遵守的前提。

第二,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指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规章制度要依法进行公示,为劳动者所知。法律只有经过公布才具有法律效力,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不例外。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具体的方式可以在工作场所进行张贴宣传,也可以将该内容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四,违反规章制度要达到严重的程度。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遵守的前提,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合法依据。

因此,用人单位虽有“凡迟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就自动解除合同”的规定,首先要根据前三条判定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的,如果有效,则要根据第四条判定迟到两次以上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的程度。如何认定“严重违反”,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为仲裁员、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认定“严重”情节应该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所造成的客观不良影响、后果、经济损失等各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如偶尔的迟到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但不构成严重的违反,如果迟到成为一种习惯,且屡教不改就完全可以认为是严重违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