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时某为甲公司操作员。2017年5月5日至6日公司组织全体职工外出旅游,时某报名参加。旅游期间时某拍照时受伤。之后甲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时某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主要是观光休闲性质,并非因公外出,与工作无关,故时某受伤不构成工伤。那么,对于单位组织旅游过程中,职工受伤甚至意外身亡,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而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受单位强制要求或鼓励,这是判断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核心。
用人单位要求或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属于工作原因。首先,从工伤保护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来看,其目的是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分担事故风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单位组织员工旅游行为属于与工作相关的行为,可参照“因工外出”认定。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从行为定性分析属单位集体行为,而不是员工私利行为,单位是集体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交通工具提供者、资金提供者,员工在外集体活动中,始终处于单位组织的管理中,员工始终是被管理的状态。
其次,从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的目的来看,旨在调节员工身心,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是单位福利待遇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其间发生伤害,应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组织者要对整个集体活动过程负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指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4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四条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