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于 2000 年在欧洲和世界其他各地注册了 iPad 电脑的商标。2001 年 6 月和 12 月,唯冠国际旗下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分别在中国商标国际分类号第 9 类(电子产品)上,获得了 iPad 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两个商标专用权,并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主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
根据《史蒂夫・乔布斯传》中介绍,乔布斯萌生 iPad 这个想法是在 2005 年。2006 年苹果公司的 iPad 进入市场,并开始计划推出苹果电脑。苹果公司在进入欧洲市场时,才发现 iPad 商标归唯冠(台北)公司所有。不可否认,真正赋予 iPad 这个词语非凡价值的是乔布斯和苹果公司。
为了取得商标权,保持品牌的全球一致性,而又不付出过高代价,苹果公司在英国注册了一家名为 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的公司(以下简称英国 IP 公司)。这家公司实际是苹果公司为了在全球收购 iPad 商标而成立的 “空壳公司”。
2009 年 12 月 23 日,经过多轮谈判,英国 IP 公司与唯冠达成收购协议。唯冠国际 CEO 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 10 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 IP 公司,其中涵盖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 IP 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 3.5 万英镑,买下所有的 iPad 商标。紧接着,英国 IP 公司以 10 万英镑的价格,将上述 10 个 iPad 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然而,此次收购出现了一个重大纰漏。作为 iPad 内地持有人的深圳唯冠科技并未在收购协议上盖章。2010 年 1 月 27 日,苹果公司在旧金山的芳草艺术中心以 iPad 为商标发布平板电脑产品,此时唯冠才惊觉收购 iPad 商标的竟是苹果公司。但木已成舟,唯冠经过仔细审查出售协议,发现深圳唯冠科技未盖章这一情况,遂在内地发起对苹果在中国大陆销售的侵权诉讼。这也就拉开了苹果公司与唯冠的商标权之争。对苹果公司而言,唯冠(台北)公司和深圳唯冠均属于唯冠国际的子公司,“iPad” 商标转让协议是唯冠国际的集体交易行为。因此,苹果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这两个商标归其所有。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唯冠(台北)公司是否有权出售深圳唯冠的商标权。深圳唯冠的主要理由是,台北和深圳两家公司是独立的,并且深圳公司当时也未签署转让协议,而苹果公司认为唯冠(台北)公司当时已出售了 iPad 所有商标权。
然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合同系英国 IP 公司与唯冠(台北)公司签订,深圳唯冠既没有参与谈判,也没有授权他人处分其商标及订立商标转让合同,涉案的商标转让合同对深圳唯冠无约束力,从而驳回了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支付 6000 万美元 “一揽子” 解决 iPad 商标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