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架构中几核心持股比例


股东代表诉讼线、股东提案资格线——1%

1%的股权看似很少,但也有其实际意义。股东掌握1%的股权,就获得代位诉讼权。当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企业未起诉时,股东即可以自身名义代表企业提起诉讼,同时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线的成立条件如下:

(1)企业性质应为股份有限公司;

(2)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及在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拥有股东代表诉讼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大股东减持限制线——2%

大股东减持限制线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上市企业内,大股东减持股份时,连续90天内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企业股份总数的2%;

(2)属于上市企业的科创企业,在实现盈利前,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企业股票上市之日起的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第4个、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企业股份总数的2%。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上市企业内,持有股份在5%及以上的股东,其股权发生变动时,需对公众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东大会召集线——10%

根据《公司法》,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特定情况下,他们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掌握10%股权的股东,能在企业治理方面做出特别行为。例如,该类股东能通过法律赋予的提议权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有途径表达自己对特别事务的关注。由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意见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掌握10%股权的股东召集特别会议进行讨论决策,能进一步参与企业治理。

权益变动报告线——20%

根据相关法规,当投资人增加其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按法规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新三板企业的权益变动报告线更低,投资人所持有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时,需履行报告和发布义务。

激励总量控制线——10%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市企业用于授予激励对象的股份激励总数,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对非上市企业,法律并未规定股权激励股份总数,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确定用于激励的股份总数。

股东重大影响线——20%和50%

有限责任形式的企业中,以持股比例20%和50%为界限,采取不同的投资会计核算方式:

(1)股东持股比例在20%以下或50%以上,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即按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成本计价;

(2)股东持股比例在20%~50%(含20%和50%),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按长期股权投资在企业权益资本中所占比例计价。

科创板激励上限——20%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创板上市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0%。

首发公众股线——2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股份公司制企业在申请公开上市时,其公开发行的股份需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收购要约线——30%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当投资者持有或共同持有一家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的30%时,如继续进行收购,应依法向该企业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要约应规定当被收购企业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数额时,收购方需按比例进行收购。

股东制造麻烦线——34%

《公司法》规定,所有涉及有限责任企业、股份企业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的决议,以及超过企业总资产30%的重大资产处置决议,都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意味着,如果股东持有了三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就能让上述决议无法通过。

控股线——51%

根据《公司法》,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除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之外的决议),只需参加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控股线意味着,只要股东持有超过50%的表决权,就基本掌握该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形成对企业的绝对控制。

完美控制线——67%

即便股东掌握了企业超过50%的股份,也并非完美控制企业。由于股东制造麻烦线的存在,如果有股东掌握三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仍能对企业重大决议制造负面影响。想要完美控制企业,大股东必须掌握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