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法律规定由被执行人缴纳的,作为惩戒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是民事执行程序中,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司法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折算成年利率约为6.38%,略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于未按期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而言,迟延履行金就是其逾期履行的成本之一。《民事诉讼法》规定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较《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了缩小解释。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请看案例:
甲诉乙偿还借款本金10000 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 年1 月1 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法院判决支持甲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乙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 日内向甲偿还借款本金10000 元及利息,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于2020 年6 月27 日生效。问:假设乙于2020 年9 月30 日自愿清偿全部债务,应支付多少钱?
本案时间线如下:
开始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时间 2022.1.1
判决书生效时间 2020.6.27
履行期限开始 2020.6.28
履行期限届满2020.6.30
开始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7.1
全部履行完毕2020.9.30
三步法计算
1.迟延履行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 生效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 迟延履行之前的天数【即10000×0.05%×182(1 月1 日~6 月30 日生效并履行期限届满)=910(元)】
2.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 生效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 迟延履行天数【即10000×0.05%×92(7 月1 日~9 月30 日)=460(元)】
3.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借款本金×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迟延履行天数【即10000×0.0175%×92(7 月1 日~9 月30 日)=161(元)】
因此,乙在给付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支付的本息总和:910+460+161+10000=11531(元)
注意事项
1.需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为固定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而一般债务利息的利率则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2.考虑到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本质是一种执行措施,因此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优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及一般债务利息。
3.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