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费由职工自理"的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何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企业做技术开发人员,在经过了2个月试用期后,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待遇,何某对薪酬和奖金情况很满意,但对合同约定的"社会保险由职工自理"不满意。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费由职工自理"的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

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包括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多数是因为用人单位长期经营效益不好,没有能力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者为了自身利益,特别是考虑到将来退休养老的问题,也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保险费用自理"的协议。

根据《劳动法》第70条的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该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而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虽然企业与职工约定了由职工个人负担保险费用,但该约定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的无效并不直接导致整个劳动合同的无效,若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