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之间给付金钱是赠与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在日常的正常男女朋友关系当中,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日常用品,或在某些特定节日给付的带有特殊含义数字的红包,如在特殊的日子发520,1314,666红包,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给付性质不同,给付人要求返还的,在实务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一般而言,对于金额不大的转账,或者具有特殊含义如520,1314等金额转账,一般会认定为赠与;对于数额较大的转账,一般会结合双方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生活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予以判断。而随着男女朋友之间的激情消退,可能会去法院起诉要求在恋爱期间的开支当成借贷关系来处理的事情,也是经常发生的。 下面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基本案情如下,潘某、张某曾经为情侣关系,在恋爱期间,双方当事人互有微信转账记录,潘某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陆续向张某微信转款共计35142元,金额从500元至10000元不等,且有两次520元,一次1314元的转账,张某于2018年2月、5月、2019年10月向潘某微信转款共计5000元。现在二人势如水火,潘某向张某起诉要求归还借款35142元。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恋爱期间互相有资金方面的往来,且有三笔“520元”“1314元”代表特殊含义的资金往来,对于潘某微信转款给张某的款项,潘某未能就此提交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故潘某主张其转款给张某的行为系借款行为,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以支持。潘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现实案例中,也有男女朋友之间对于大额转账认定为借贷关系的真实案例,通过微信转账的借款,如双方并未出具债权凭证,则应从微信聊天记录等记载的信息中去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合意,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来判定。 下面有另外一个真实案例,2018年8月9日,严某和高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8月12日,严某向高某转账2000元,并表示“这点钱是我的一片心意,希望你能接收。”2018年9月1日,严某又向高某转账5000元,并表示“媳妇,这是给你的奖金。”当高某表示缺钱时,严某表示“实在不行从我家里拿点吧。”高某回应“我明天问问朋友有没有,借一万多救急。”严某表示“明天我给你打过去一万五够吗?”次日向高某转账15000元。之后,恰逢节日和高某生日,严某又转账数笔。2019年1月7日、1月28日、2月4日严某分别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5000元、2000元、10000元,随即两人分手。这三笔借款对应的聊天记录两人均无法提交。现诉至法院,主张高某归还恋爱期间的全部“借款”。 法院认为:严某与高某之间的微信转账发生在双方作为男女朋友相处期间,对每笔转账的性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针对2018年12月之前的转账,从双方在转款前后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2018年9月29日严某向高某转账的1.5万元,系高某主动提到自己的用款需求后严某表示“实在不行我从家里拿点钱吧”,严某并无赠与钱款的意思表示,因此该笔1.5万元应认定为严某向高某出借的借款。 2.2019年之后的三笔转账,因高某无法提交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款项的赠与性质,法院认为该三笔转账共计1.7万元应认定为借款为宜。 3.针对其余转账,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均属于严某在恋爱期间出于自愿,主动向高某表达爱意和祝福的赠与,在赠与完成的情况下,严某无权要求返还。因此,法院确认严某向高某出借的金额为3.2万元。 法院判决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严某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利息。 在情侣关系中,如实在无法避免经济往来,转款时应当明确载明转款性质,如借款、还款、祝福等,让客观事实有再次呈现的载体,让法律事实更加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这既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亦是对感情的负责,更是对法律公平的维护。也有人出主意说,如果你收到男(女)的微信转账,如果想做实是赠与,就应该在收款后,立即说“谢谢哥哥(姐姐)的心意”,如果你不想被做实是赠与就应该在转账备注里面写上是“借款”,法律上面,如果没有明确同意,应推定为拒绝。 最后要说的是,难得无价宝,更难得有情人,感情比金钱更重要,且行且珍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