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与王某于2015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性格不合,两人于2021 年9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归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 元;婚后共同购买房屋归李某所有。签订离婚协议后,王某后悔放弃房屋的所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李某认为,离婚协议已明确该房屋归自己所有,王某无权分割。李某的说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已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因离婚,针对双方权利义务达成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则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因此,离婚协议自办理离婚手续之日起生效,对双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未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尚未生效,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分割不产生法律效力。王某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主张分割房屋,李某的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实务中,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应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在设定协议条款时,应当严肃细致,不能随意对待。一旦离婚手续办理完结,一方反悔的,除非能够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难以实现重新分割财产的目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