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吗?

【案情介绍】

2017 年4 月,郭某与马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由于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发生争执,于2021 年4 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马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 元,至女儿18 周岁;如果郭某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应自愿向马某支付违约金5 万元。2022 年1 月开始,郭某因再婚就不再支付抚养费。马某可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离婚协议虽然有别于商事合同,但也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自愿达成的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如果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本质上属于违约行为,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标准应当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客观情况,并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尽量客观、合理。双方如果随意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标准,则在诉讼中将面临被法院调低违约金的风险。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违约金标准时,通常会考虑离婚双方所签订协议的履行情况、违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综合衡量违约金的给付标准。

本案中,由于郭某再婚后不再支付抚养费,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马某可以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如郭某拒不支付,马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5 万元违约金。现实生活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主要因以下几种事由出现:(1)不能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需承担违约金;(2)离婚后一方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迁走户口,如有违约,需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3)不能及时办理房产、车辆过户更名手续的,需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4)未及时支付房屋价值补偿款的,需承担违约金。但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中的这种金钱给付义务条款往往约定较为简单,只约定了给付数额和时间,缺乏违约惩罚性条款。一旦义务方违约不支付相应款项,双方将再一次陷入争执。因此,建议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针对金钱给付义务约定违约金惩罚条款,如约定“男方于× × × × 年× × 月× × 日前给付女方房屋折价款60 万元,如男方未及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男方应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逾期给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向女方支付违约金”。通过这样的约定,可给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增加压力,督促其按时履行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