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维权流程是什么?

职工工伤后,不仅遭受身体上的伤害,有时还会因为不及时的维权而丧失了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受伤职工应及时维权,工伤维权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先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受伤职工应当对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即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农民工或临时雇佣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用工单位往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材料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为工伤负责:
① 领取工资或劳动报酬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卡等;
② 单位同事或共同劳动人员的书面证明等。

若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2) 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自伤害发生或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拒绝申请,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但需在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若职工或其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部门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结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3)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受伤职工或其亲属可直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若对鉴定结果(如伤残等级过低)不服,可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 落实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机构核定并支付。若未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需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待遇和费用。

若职工对用人单位落实工伤待遇有异议(如拒付费用),可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参照以下凭证认定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明;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应在伤情稳定后进行。
第二十六条: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15日内申请省级再次鉴定。
第五十四条:工伤待遇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解决。
第五十五条: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未参保用人单位需自行承担工伤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