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 借贷关系一般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 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生活中常见的情形,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债务: (1) 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2) 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 (3) 夫妻为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所负的债务; (4) 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 (5)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6) 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7) 未成年子女对他人侵权所负的债务; (8)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形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 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 (1) 双方共同从事个体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 (2) 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务; (3) 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 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由一方独自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3. 是否属于典型的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3)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债务也应为夫或妻一方的债务; (5)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且债权人知晓的; (6) 夫妻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 4. 婚前个人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借款能否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务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发生而转移,债权人亦不得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权。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有必然的联系,即若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经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则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连带偿还。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夫妻一方婚前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1) 婚前举债一方的配偶在婚后向债权人作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的婚前债务,这种情况在性质上属于意定之债; (2) 一方婚前购置大量结婚用品,满足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3) 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但为了防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配偶的利益,债权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前所欠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在审查证据时要对证据的内容与形式、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盖然性上予以全方位、多角度的考量。即要从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关系来判断,综合审查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及婚后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 5. 夫妻一方因违法或侵权行为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夫妻一方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利益归属、夫妻另一方对违法行为之主观态度与关联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和衡量后,再作出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实践中,可先判断违法行为所生利益的最终归属:若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或共同生活的需要,则满足了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前提。然后判断夫妻另一方对违法行为之主观态度与关联程度:若主观为同意、认可,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为反对、阻止,则可认定为个人债务。 6. 夫妻分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分居期间一方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债权人知道分居事实的,可推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当事人能证明债务确实基于夫妻合意或为共同生活所负,或债权人有合理理由信赖这一债务属于一般家事代理范围。 7. 夫妻一方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1) 在无偿担保的情形下,客观上无法实现为夫妻共同生活之目的,一般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在有偿担保的情形下,若一方能证明其不知道且不同意该担保,并且该担保债务获得的利益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8.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 关于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合伙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审查规则:如果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客观上合伙人的配偶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此种情况下,即符合认定为夫妻关系共同债务的标准。 2. 关于借款人将借款用于炒股、炒期货等,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审查规则:炒股、炒期货等属于理财的一种方式,无论最终盈利还是亏损,其目的一般在于增加共同的家庭财富,且该理财款项与家庭财产往往会交织在一起,故原则上应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