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对于交通事故而言,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可能会有约20种赔偿项目,对于发生死亡,法院只支持四种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常见的赔偿范围有:
1.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确定。医疗费票据可能包含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如另行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则需扣除住院期间已支付的伙食费。
2. 外购药费用 根据门诊病历、医嘱、处方凭证、药品发票等证据材料,结合原告伤情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为必要合理用药,如是,则应当作为医疗费予以支持。
3. 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5.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 护理费 对于是否需要护理、护理人数以及护理的期限,应根据鉴定意见书或医院证明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0 年;如医院护工护理,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审核是否确需家属护理,如确实需要家属护理,如幼儿就诊期间,审核家属误工证明材料;其他情形,每日酌定金额。
7.误工费 误工费应为实际减少的收入。如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按其收入减少状况计算;有工作证明所属行业,可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有劳动能力但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据的,比照下岗人员、失业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受害人是退休人员,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有工作或仍参加劳动的,可以不予赔偿。
8.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等级具体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60%;六级:50%;七级: 40%;八级: 30%;九级: 20%;十级: 10% 。(如有多个伤残等级,先确定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按附加指数计算,六到十级附加计算2% ,二到五级附加计算4% ,但累计不超过10% 。不同地方标准不同,请参考当地规定)
9.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目前已有多个省市试点同命同价规定,不在区分城镇和农村户口。)
10.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 、60% 、400/0 、20% 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每人按上述标准核定赔偿金额,但该项目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 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则上以五万元为基数,参考伤残系数确定,每级相差10% ,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
13.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4. 交通费 凭票据结算,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确定,计算范围可以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15. 衣物损失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16. 车辆施救费、修理费或重置费 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结合鉴定意见、勘损报告或现场照片不高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17. 评估费、鉴定费 以鉴定费发票为准。诉前产生的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重新鉴定产生的费用,参照诉讼费处理模式。
18. 住宿费 因治疗所必须产生的住宿费,按照所在地人民法院当年公布的最新标准计算。
19. 停运损失费或因中断使用产生的费用 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赔偿的前提是停运车辆必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应排除违法经营的情形。
20. 其他一些合理费用 根据个案来判断,没有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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