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中的婚姻保证金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介绍】

韩某与齐某通过网络认识。相处1 年后,韩某与齐某准备结婚。齐某的母亲担心女儿受骗,于是要求两人在结婚之前签订一份《婚姻保证协议》,该协议第3 条内容为:“为保证婚姻长久,男方已向女方支付8 万元婚姻保证金,如果男方提出离婚,无权要求返还该保证金;相反,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则双倍返还。”协议签订后,韩某通过支付宝给齐某转账8 万元,齐某也出具了一张收条。婚后不久,齐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韩某要求齐某双倍返还保证金。韩某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是“婚姻保证金”是否干涉了婚姻自由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婚姻问题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利。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本案中,韩某与齐某签订《婚姻保证协议》并约定婚姻保证金是希望两人婚姻幸福美满,婚姻关系长久存续。但该内容实际上限制和制约了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干涉了双方的婚姻自由。因此,该协议内容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关于婚姻保证金的条款是无效的,故韩某的要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现实生活中,要想真正获得美满的婚姻,关键在于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对感情的经营。如果一方婚前对另一方没有信心或有所顾虑,可以多观察一段时间后再结婚。如果要签订婚前协议,建议多从婚前财产、婚内财产的归属角度进行约定,而无须订立婚姻保证金条款,以确保双方约定内容的有效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