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映App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为用户提供多种素材、音乐、特效等,协助用户自行对短视频进行编辑。剪映App经微播公司授权确认,由脸萌公司负责运营。
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剪映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短视频。经制作人"阿宝"授权,微播公司、脸萌公司取得"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相关著作权权利。同年2月28日,被告看影公司、小影公司在运营的Tempo App上传了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用户可点击播放,也可替换素材嵌入模板进行编辑、下载及分享等。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在Tempo App上以售卖会员等方式收费。
微播公司、脸萌公司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看影公司、小影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诉请看影公司、小影公司立即停止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的在线播放及供用户使用、下载服务,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2020年4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制作人选择多个要素组织制作的短视频模板,与现有的单个独立要素在客观上存在明显差异,且在发布前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类似的短视频模板,应当认定是制作人独立制作的短视频模板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观看整体,其中包含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整个创作过程中存在智力创造空间,具有独特的选择、布局和设计,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现。被指控侵权的短视频模板与案涉的短视频模板相比,除了可以自由更换的两张人物图像外,其他不可编辑部分的内容几乎相同。由于两个短视频模板在个性化选择、设计和排列上是相同的,因此应该认为两者在整体上实质上是相似的。二被告在经营的App上提供被共同或个别指控侵权的短视频模板,允许用户在其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播放、下载、制作、共享。该行为构成对二原告所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因此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在Tempo App上提供涉案短视频模板。
关于复制权。法院认为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领域,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其前提是将作品上传网络服务器或数据库。数字化作品的传播范围与复制件数量已无关联,区分数字环境中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两项权利的关键点在于作品上传完成后所处的状态,本案中,涉案作品被置于网络传播状态,此时作品复制行为被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吸收,被诉行为只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二原告的该项侵权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改编权。法院认为改编是指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前提下,通过增添新的独创性又创作出了新的作品。本案中,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与涉案短视频模板并无实质性差异,不能认为产生了新作品,不构成对二原告改编权的侵犯。
关于汇编权。法院认为汇编是指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信息集合,其独创性就体现在汇编者对被汇编信息的选择和编排方式,也即汇编行为添加了新的独创性但形成的作品没有独立美感,公众关注的仍然是被汇编的信息本身。被控侵权短视频与涉案短视频模板整体上系同一视听内容,其利用了涉案短视频模板的不可替换素材,只对其中两张图片进行简单替换的行为并未达到汇编作品所要求的对素材选择及编排的独创性,二原告有关侵犯其汇编权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