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时间节点和审查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2条的相关规定,关于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时间要求如下:
1,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2,案外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30日内提出。
3,关于法院就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期限问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债务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依据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务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相关规定,案外人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1,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2,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3,案外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综上,就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程序,若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5款“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权利人还需重新提起仲裁或诉讼,可谓费时费力。因此,在提起仲裁程序时,应事先综合评判案件并在仲裁程序中尽量避免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