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绝配合离婚协议中的过户义务,怎么办?

【案情介绍】

吴某与徐某于2021 年3 月1 日办理离婚登记,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婚后购买登记在徐某名下的房屋归吴某所有,吴某向徐某支付30 万元作为财产对价补偿,徐某在收款后15 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3 月3 日,吴某按约定给徐某付清款项,但徐某以吃亏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吴某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一方如何救济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离婚协议是双方对离婚事项、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所做的书面约定,也是双方据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凭证。
本案中,吴某与徐某为离婚而达成的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后,该协议生效。现吴某已按约定付清款项,可要求徐某履行过户更名的义务;如徐某拒不配合,吴某可诉诸法院,通过强制过户的方式实现权利。
实务中,婚姻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如果担心对方离婚后不配合办理房屋或车辆过户手续,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逾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条款。协议签订后,如果违约方不按时办理过户手续,守约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八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