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记者照片著作权归谁



原告丁某春系《南通日报》社摄影记者。1999年2月7日,丁某春用自己的照相机为在街头选购大红灯笼的妻子和儿子拍摄了一幅照片,后该照片在1999年2月12日《南通日报》"周末特刊"的"过大年"专版上发表,题名为《街上红灯闹》,署名为"本报记者丁某春"。


2000年1月,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严抒勤主编的《乡土教材》,该教材中使用了原告丁某春发表在《南通日报》上的《街上红灯闹》照片,并将照片更名为《大红灯笼》。


《街上红灯闹》照片由原告丁某春独立拍摄完成,照片以串连在一起、色彩鲜艳的中国传统节日灯饰——大红灯笼为主体,辅以母子选购时的喜悦神情,以简洁的画面渲染出太平盛世时期普通百姓喜迎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春节的欢乐、祥和氛围,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摄影作品。


关于该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原告主张其本人系著作权人。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根据丁某春系《南通日报》社摄影记者和照片刊登于《南通日报》的事实,认为该作品为法人作品。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而本案摄影作品系丁某春在假日期间利用自备器材拍摄完成,该创作行为不代表法人意志,故作者应为丁某春个人。


虽然拍摄行为属个人行为,但丁某春同意《南通日报》迎春特刊使用该作品并冠以"本报记者"身份,可认定系为完成报社"过大年"特刊工作任务而拍摄,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作品。鉴于该作品未主要利用报社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亦无法定或约定著作权归属报社的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作品著作权仍归作者丁某春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