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3月,30岁的王某经同事介绍认识了周某,两人交往1年后开始同居生活。由于周某年纪尚轻,短期内并无结婚打算。作为家长,吴某盼望儿子早日成家,遂对周某承诺,只要两人年底结婚,便赠送她一辆汽车。2021年6月1日,周某告知吴某准备年底与王某登记结婚。吴某十分欣喜,随即花费30万元为周某购买了一辆奔驰汽车。3个月后,周某偶遇初恋男友,两人旧情复燃,导致与王某的婚事告吹。吴某要求周某返还汽车,但遭拒绝。周某认为,汽车系吴某自愿赠与且已登记在其名下,无需返还。
吴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同居期间男方父母为促成婚姻赠与女方财物,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附义务,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明确,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五条则规定撤销赠与后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此外,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本案中,周某因与初恋男友旧情复燃,结束了与王某的恋爱关系,两人并未走入婚姻的殿堂,缔结婚姻的目的并未实现,因而对具有“彩礼”性质的车辆,应当予以返还。从赠与的角度来看,吴某向周某承诺时明确表示“只要两人年底结婚,就赠送她一辆汽车”,且吴某决定赠送周某汽车,也是因为周某告诉吴某她准备年底与王某登记结婚。可见,吴某赠与周某汽车,是因为周某将与其儿子结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王某与周某成功缔结婚姻的情况下,该赠与才生效;在王某与周某未成功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吴某可以向周某请求返还该车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