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2011 年8 月,陆某购买一套价款为56 万元的房屋。当时,陆某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20 万元,余款36 万元申请银行按揭,贷款240 个月,月还款额2500 元,利息合计24 万元。2014 年8 月,陆某与孔某登记结婚。2021 年6 月,孔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两人在庭审中认可房产现值为80 万元,但不能就该房屋的处理达成协议,法院审理后认定婚后双方共同还款时间为120 个月,共同还贷金额为30 万元。该房屋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婚前一方出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司法实践中,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非产权登记方获得的补偿款= 婚后共同还的贷款÷(房屋购买价+ 应付银行总利息) × 房屋现值÷2。

本案中,由于陆某与孔某不能就房屋的处理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陆某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陆某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陆某对孔某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如下:对孔某的补偿款= 婚后共同还的贷款÷ (房屋购买价+ 应付银行总利息) × 房屋现值÷ 2 =300000 ÷ (560000 +240000) ×800000 ÷2 =150000 元。

由本案可知,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但由于婚后是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在离婚时不动产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体现了付出与所得相符合的公平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一般标准,实践中可能不是完全按照该公式来计算补偿数额的,仅作为一个参考。法院会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附本站 婚前买房房屋增值部分计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