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22)鄂1181民初2800号
二审案号: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11民终3910号
裁判要旨
在其他类别注册他人已注册商标后,以先注册人跨类别使用商标行为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审查先注册人跨类别使用商标的时间、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后注册人是否以使用为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先注册人的行为是否侵权。
案情摘要
2018年7月,昆山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某某公司)通过转让取得“魅她MIOLTT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昆山某某公司除了将该商标用于国际分类为3类的清洁剂产品外,还于2019年4月开始通过在线线下方式销售染色剂产品,该染色剂产品属于国际分类2类产品,瓶子正面标示“MIOLTTA”。经过昆山某某公司的经营,使得“MIOLTTA/魅她”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阳新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新某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MIOLTTA/魅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阳新某某公司还在国际2类商品/服务中申请注册50余件商标,且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国际3类商品/服务中已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阳新某某公司认为,昆山某某公司销售的染色剂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该产品由湖北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某公司)生产,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昆山某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1239995.35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湖北某某公司、昆山某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阳新某某公司第529787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产品行为,并删除相关侵权网页;二、湖北某某公司赔偿阳新某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含公证费、律师费、购物费及其他损失);三、昆山某某公司赔偿阳新某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含公证费、律师费、购物费及其他损失);四、驳回阳新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昆山某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使用涉案商标在先、阳新某某公司存在恶意抢注行为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阳新某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认定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被诉标识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二是使用人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被诉商标;三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四是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本案中,昆山某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时间,早于阳新某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间,亦早于阳新某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魅她旗舰店售卖相关产品的时间,可以认定昆山某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在先使用涉案商标。另外,根据湖北某某公司、昆山某某公司提交的MIOLTTA旗舰店的销售情况等证据来看,昆山某某公司通过宣传,使得“魅她”、“MIOLTTA”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昆山某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在先使用权抗辩成立。再者,“MIOLTTA/魅她”系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完全没有接触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使用的可能性较低。同时,根据湖北某某公司、昆山某某公司提交的阳新某某公司注册的商标情况等证据,阳新某某公司曾在同一时间段内申请注册多个商标,且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其他国际分类中已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由此可见,阳新某某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阳新某某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不应予以保护。二审法院综合案涉在先权利状况以及阳新某某公司取得和行使权利的正当性等因素,认定昆山某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并未侵犯阳新某某公司的商标权。对阳新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22)鄂1181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阳新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类别不同抢注商标后引起的纠纷。在其他类别注册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后注册人的行为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意图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判决结果依法维护诚信、正当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市场经营者正当使用商标,同时也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在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及时选择注册防御商标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